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培训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金属冶炼、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非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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